移居香港的非本地人士(家人團聚)
甚麼人有權以保證人身分安排家庭成員來香港居住?如我是香港的合法居民,本人在中國大陸(或其他地方)的家庭成員可否申請移居香港?
本文列載的資料僅供一般參考之用,決定移居前應諮詢熟悉本港入境法例的律師。
有權申請與親屬定居香港的各類人士簡述如下:
A) 來自中國大陸的家庭成員
目前,獲發給「單程證」來港定居的中國大陸移民之配額是每天 150 名。按照大陸的規則和程序(不在香港政府和本港法庭管治之列),下列人士有資格申請單程證來港:
(* 註:一九九九年一月,終審法院在 陳錦雅對入境事務處處長一案中裁定,根據《基本法》第24(2)(3)條,有關兒童如在出生當時或之後,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該等兒童便獲得香港居留權。其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於同年就基本法有關條文作出釋法,澄清這些兒童的父母(或其中一方)在他們的子女出生時,必須經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該等兒童才可以行使其香港居留權。)
欲於香港居住的中國大陸居民,必須首先向大陸當局取得「單程證」。當單程證持有人抵港時,他們通常(但並不一定)會獲香港入境事務處批准入境居留。請注意,上述類別 (i) 的人士所獲得的單程證必須附有「居留權證明書」(見下文)。
雖然有就配額等事項諮詢香港特區政府,但大陸當局仍是負責發出上述單程證的決策者(《基本法》第22(4)條)。大陸當局是採取當地制訂的計分制度,向香港居民的中國大陸親屬分配單程證。
如在中國大陸的受供養人(申請單程證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他們在進入香港行使其居留權之前,必須先取得香港入境事務處發出的「居留權證明書」。這證明書主要是用來核實,根據《基本法》第24(2)(3)條和《入境條例》附表1第2(c)段,上述人士是否獲得香港居留權。而這證明書必須在移居者進入香港前已附於其單程證上。關於如何申請「居留權證明書」的更多資料,請參閱入境事務處所發出的填表須知 (中英對照)。
B) 來自澳門的家庭成員
閣下可能有權以保證人身分安排下列居於澳門的受供養人士,來港與閣下同住:
在審批澳門往香港的移民之情況下,大陸當局並無擔任任何角色,而由香港入境事務處處理。
入境事務處的網址列載有關申請的規定和申請表格。
C) 非中國籍的家庭成員
閣下亦可以保證人身分安排非中國籍的受供養配偶或子女來香港居住。但閣下必須顯示本身有充分的財務資源,照顧新到港配偶或子女的起居生活。受供養子女必須未足十八歲。
根據《入境條例》 第11條,入境事務處處長可用一般酌情權,去批准任何非中國籍人士入境和附加任何逗留條件。處長根據內部政策指引去進行審批,而這些內部指引毋須透過立法而可以不時修訂。這些內部政策指引純粹作指引用途,在特殊個案中可能會不適用。法例規定處長在行使酌情權時,須考慮每個個案之不同情況。如處長基於閣下的申請與其指引內容有衝突而加以拒絕,但閣下認為其拒絕不合情理,便應尋求法律意見。
D) 非永久性居民的家庭成員
上述類別普遍是指那些憑工作簽證來港工作的外籍香港居民的子女和配偶。這些子女和配偶必須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受養人簽證。如獲發簽證,他們通常獲准在其保證人工作簽證生效期間居港。
這類受養人簽證亦是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按照一般酌情批出。保證人(例如持有工作簽證在港工作的人)必須顯示,他們具備充分的財務資源照顧受養人在香港的起居生活 。
其他要點
儘管批准配偶和子女來港的法律權力是酌情性,而入境事務處亦可能會作出格外開恩的決定,但一般來說,入境政策通常只承認傳統合法婚姻而並不包括同居或同性伴侶關係。
若干類別的人士,包括外籍家庭傭工在內,是不能以保證人身分安排受養人來港居住。但如家庭傭工在居港期間生育的子女,便可能會獲准留港。
如有家庭成員移民香港的申請被拒絕,有否任何渠道可讓我上訴?
如閣下的個案涉及中國大陸居民被拒發單程證,閣下必須聯絡大陸有關當局,因為單程證並非由香港政府官員發出。
如有關個案涉及一位外籍家庭成員的申請被香港入境事務處拒絕,閣下應首先聯絡入境事務處,看看有否任何資料漏報或出錯,可讓閣下作出更正(並設法要求覆核有關申請)。
如閣下仍不滿意入境事務處的決定,可考慮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但請注意,司法覆核並非上訴程序,高等法院可以作出有利閣下裁決的可能性極為有限。閣下在提出這項申請前,必須尋求法律意見,因為申請司法覆核將要耗用頗多的時間和訟費。
【高才通/續簽/】入境處2024年11月起容許高才在簽證到期前三個月申請續簽,有高才已成功留港,亦有人被拒。由於內地社交平台充斥「黑中介」,入境處近日運用內地慣用詞彙,親授續簽攻略,劃出重點。
續簽申請資格方面,需符合以下要求:
(1)在港已獲得聘用。入境處提醒,若是受僱,所從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職位的所有薪水和連帶福利等加起來一定是市場的水平。
入境處提醒,不同行業、不同職業會有不同薪酬水平,沒有硬性數字,說達到幾萬就一定批。若是以佣金為主的申請人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稅務文件、銀行流水、業務合同、交易紀錄等。
入境處提醒,若受僱的工作合約不到三年,獲延長逗留時間會短一些。
(2)在港開辦或參與業務。申請人要證明業務確實在港運作,營運穩健並可持續發展,以及能為香港的經濟作出貢獻。
審批主任會看公司的營業額、財政資源、投資金額、在港開設的職位數目等材料,也會看申請人過去留港的時間。「搞一間空殼公司,在港沒有實質業務就一定不行。」
入境處說,此類申請人基本上獲批逗留最多三年,不排除有個案會因觀察公司業務發展情況而短一些。